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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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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1月(yue)24日中共(gong)中央政治局會議審(shen)議(yi)批準(zhun) 2022年2月(yue)25日(ri)中(zhong)共中央(yang)、國(guo)務(wu)院發(fa)布(bu))

  第(di)一章(zhang) 總(zong)則

  第一條 為了(le)堅持和加強(qiang)黨(dang)對信(xin)訪(fang)工作的(de)全麵(mian)領導(dao),做好(hao)新時(shi)代(dai)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zheng)府(fu)同(tong)人民群(qun)眾的密切(qie)聯係(xi),製(zhi)定(ding)本條(tiao)例。

  第二(er)條 本條例適(shi)用於(yu)各(ge)級黨的機關、人大(da)機關、行政機(ji)關(guan)、政協(xie)機關、監(jian)察(cha)機關、審判(pan)機關、檢察機關以(yi)及(ji)群團組(zu)織、國有企(qi)事(shi)業(ye)單位(wei)等(deng)開(kai)展(zhan)信訪工(gong)作(zuo)。

  第三(san)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he)政府了解民情(qing)、集中民智(zhi)、維(wei)護(hu)民(min)利(li)、凝(ning)聚民心的一項(xiang)重要工作,是(shi)各級機關、單位及其(qi)領導幹部(bu)、工作人(ren)員接(jie)受群眾監督(du)、改進(jin)工作作風(feng)的重(zhong)要途徑。

  第四(si)條 信訪工作堅(jian)持以馬(ma)克(ke)思(si)列(lie)寧(ning)主(zhu)義、毛(mao)澤(ze)東(dong)思想(xiang)、鄧小平理(li)論(lun)、“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guan)、習(xi)近(jin)平(ping)新(xin)時代中國特(te)色(se)社會(hui)主義(yi)思想為指(zhi)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ji)關於加(jia)強和改(gai)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yi)識(shi)”、堅定“四個自(zi)信”、做到(dao)“兩(liang)個維護”,牢(lao)記為民解(jie)難、為黨分(fen)憂的政治責(ze)任(ren),堅守人民情懷(huai),堅持(chi)底線思維、法(fa)治(zhi)思維,服務黨和國家(jia)工作大局,維護群眾(zhong)合(he)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cu)進社(she)會和諧(xie)穩(wen)定。

  第五(wu)條 信訪工作應當(dang)遵(zun)循下(xia)列原(yuan)則:

  (一(yi))堅持黨的全(quan)麵領(ling)導。把(ba)黨的領導貫(guan)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麵和全過程,確(que)保(bao)正確政治方向(xiang)。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xin)。踐(jian)行黨的群眾路(lu)線,傾聽(ting)群眾呼(hu)聲(sheng),關心群眾疾苦(ku),千(qian)方(fang)百計(ji)為群眾排(pai)憂(you)解難(nan)。

  (三)堅持落(luo)實(shi)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gang)雙責,屬地管(guan)理、分級負責,誰(shui)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an)政策解決(jue)問(wen)題。將(jiang)信訪納(na)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quan)益(yi)、規範(fan)信訪秩(zhi)序(xu)。

  (五)堅持源頭(tou)治理化(hua)解矛盾。多措(cuo)並舉、綜合施(shi)策(ce),著力點放在(zai)源(yuan)頭預防和前(qian)端化解,把可能(neng)引(yin)發信訪問題的矛(mao)盾(dun)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meng)芽(ya)狀(zhuang)態。

  第六(liu)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暢(chang)通(tong)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ren)真處(chu)理信訪事項,傾(qing)聽人民群眾建(jian)議、意見(jian)和要求(qiu),接受(shou)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fu)務。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製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麵領導,構建黨委(wei)統(tong)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diao)、信訪部門(men)推動、各方齊抓(zhua)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ju)。

  第八(ba)條 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化政治引領,確立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ze),嚴明(ming)政治紀律(lv)和政治規(gui)矩(ju);

  (二)製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研究部署信訪工作中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和諧穩定、群眾權益保障(zhang)的重大改革(ge)措施;

  (三)領導建設(she)一支(zhi)對(dui)黨忠(zhong)誠可(ke)靠、恪(ke)守為民之(zhi)責、善做群眾工作的高素(su)質專業化信訪工作隊(dui)伍(wu),為信訪工作提供(gong)組織(zhi)保證。

  第九(jiu)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ben)地(di)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zhi)行上(shang)級(ji)黨組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chou)信訪工作責任體係構(gou)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zuo)好信訪工作。

  地方黨委常(chang)委會應當定期(qi)聽取(qu)信訪工作匯(hui)報,分析形(xing)勢,部署(shu)任務,研(yan)究(jiu)重大事項,解決突(tu)出問題(ti)。

  第十(shi)條 各級政府貫徹(che)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ke)學(xue)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zhi)責,組織各方力量(liang)加強矛盾糾(jiu)紛(fen)排查化解,及時妥(tuo)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複(fu)雜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yuan)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ti)推(tui)進、督促落實,履行(xing)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國信訪形勢,為中央決策提(ti)供參(can)考(kao);

  (二)督促落實黨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製度(du)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協調指導解決具(ju)有普(pu)遍(bian)性的信訪突出問題;

  (五)領導組織信訪工作責任製落實、督導考核等工作;

  (六)指導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xi)會議工作;

  (七)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jiao)辦(ban)的其他事項。

  中央信訪工作聯(lian)席會議由(you)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zhi)以及有關部門負(fu)責同誌擔(dan)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誌參加。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shi)設在國家信訪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yao)召(zhao)開全體會議或(huo)者工作會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qing)示(shi)報告。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dan)位應(ying)當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報(bao)送(song)落實情況(kuang);及時將本領域(yu)重大敏(min)感信訪問題提請聯席會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zheng)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誌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ju)信訪工作形勢(shi)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全規章製度,建立(li)健(jian)全信訪信息分析(xi)研判、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督查等工作機製,提升(sheng)聯席會議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水平。

  根(gen)據工作需要,鄉鎮(zhen)黨委和政府、街(jie)道(dao)黨工委和辦事處可以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製,或者明確黨政聯席會定期研究本地區信訪工作,協調處理發生(sheng)在本地區(qu)的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zhuan)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fan)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wan)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qi))承(cheng)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ta)事項。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wai)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參照(zhao)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職責,明確相(xiang)應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圍(wei)內(nei)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fang)和化解政策性(xing)、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拓(tuo)寬(kuan)社會力量參與(yu)信訪工作的製度化渠道,發揮群團(tuan)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yuan)”、社會工作者等作用(yong),反映(ying)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yi)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xiang)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以及村(cun)(社區)“兩委”應當全麵發揮(hui)職能作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feng)橋(qiao)經(jing)驗(yan)”,積(ji)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nu)力(li)做到小(xiao)事不出(chu)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you)配(pei)強領導班(ban)子(zi),配備(bei)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cha)專員製度,打造高素質(zhi)專業化信訪幹(gan)部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誌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zhe)政府副秘(mi)書(shu)長〔辦公(gong)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校(xiao)(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yu)內容納入(ru)教學培訓,加強幹部教(jiao)育培訓。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輕幹部和新錄(lu)用幹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製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為(wei)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xu)經費(fei)列入本級預算(suan)。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cai)用信息(xi)網(wang)絡(luo)、書信、電(dian)話(hua)、傳真(zhen)、走(zou)訪等形式(shi),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su)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前款(kuan)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cheng)信訪人。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qu)道、通信地址(zhi)、谘(zi)詢投(tou)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jian)和地點(dian)、查詢(xun)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jie)果(guo)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zhan)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閱(yue)辦群眾來(lai)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an)化解群眾反映強烈(lie)的突出問題。

  市(shi)、縣(xian)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shan)聯合接訪工作機製,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dai),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he)組織和個人不得打(da)擊(ji)報複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ban)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xing)名(名稱)、住(zhu)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kou)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ke)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cai)料(liao)內容(rong)的真實性負責,不得(de)捏(nie)造、歪曲事實,不(bu)得誣告(gao)、陷害(hai)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xian)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you)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yu)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chang)所(suo)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jiu)濟(ji)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xuan)代表(biao),代表人數(shu)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jiu)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係統互(hu)聯互通、信息共享(xiang)。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係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liu)轉(zhuan),方便信訪人查詢、評(ping)價(jia)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bing)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bie)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shu)於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jin)急(ji)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jian),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she)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shi)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jian)監察機關依規依紀(ji)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deng)記;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tu)徑和程(cheng)序;對屬於本係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gou)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麵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qi)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ming)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係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shou)到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zhi)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jing)和程序;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shou)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詳細(xi)說(shuo)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hou),交還(hai)相關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song)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ju)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ge)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shang)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zheng)議且(qie)沒(mei)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機關、單位分立、合並、撤銷的,由繼(ji)續(xu)行使(shi)其職權的機關、單位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zao)成社會影(ying)響(xiang)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zhi)不良影響的產(chan)生、擴大。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shou)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ji)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jue)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zhou)圍、公共場所非(fei)法聚(ju)集,圍堵(du)、衝(chong)擊機關、單位,攔(lan)截(jie)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zu)斷(duan)交通;

  (二)攜(xie)帶(dai)危(wei)險(xian)物(wu)品、管製器(qi)具;

  (三)侮辱、毆(ou)打、威脅(xie)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shen)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zhi)留、滋(zi)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qi)留(liu)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shan)動(dong)、串(chuan)聯、脅迫(po)、以財物誘(you)使、幕(mu)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jie)機斂(lian)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fang)害國家和公共安(an)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wu)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kun)難的幫扶(fu)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zheng)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jin)職守、秉(bing)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tuo)延(yan)。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li)製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cong)普通信訪體製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zhi)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hui)避(bi)。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zheng)。對科學合理、具有現(xian)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gong)獻(xian)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jiang)勵(li)。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zheng)集製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kong)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kui)。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幹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誌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選拔(ba)任用監督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jie)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tou)露或者轉給被(bei)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shen)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guo)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刑(xing)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wei)依法終(zhong)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zhong)裁(cai)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xu)可、行政處罰(fa)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申請查處違(wei)法行為、履(lv)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cai)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複。

  (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chen)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複雜(za)、疑(yi)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zai)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chu),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que)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fa)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shu)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lei)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範圍內,經爭議雙(shuang)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經調解、和解達(da)成一致(zhi)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li)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dan)延長(zhang)期限不得超(chao)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da)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麵答複。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he)。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複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reng)然(ran)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duo)元(yuan)預(yu)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si)法調解聯動,綜(zong)合運(yun)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duan)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並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huo)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zhu)。符(fu)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ceng)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yi)經複查複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bang)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zhui)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範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cheng)績和貢獻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gei)予表彰(zhang)和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cun)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視(shi)情節(jie)輕(qing)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約(yue)談(tan)、通報、掛牌(pai)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wei)、敷(fu)衍、拖延、弄(nong)虛作假或者拒(ju)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jia)造成嚴(yan)重後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麵反饋采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bian)製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nian)度報告應當包(bao)括(kuo)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三)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xun)視巡察工作需要,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有關信訪舉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製,具有苗(miao)頭性、傾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注(zhu)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yin)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su)處理;構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yue)或者濫(lan)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er)不作為,侵(qin)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wu)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ling)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麵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yan)、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qing)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tai)度惡(e)劣(lie)、作風粗(cu)暴(bao),損(sun)害黨群幹群關係;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chi)拿卡(ka)要、謀(mou)取私(si)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麵輿(yu)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yin)瞞(man)、謊(huang)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bi)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lu)、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複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quan)阻、批(pi)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rao)序、纏(chan)訪鬧(nao)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遊(you)行示威(wei)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zhi)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wai)曲(qu)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ji)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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