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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時間:2023-08-15   訪問量:2167

信訪工作條例

 信訪(fang)工作條(tiao)例(li)

(2022年1月(yue)24日中共(gong)中央政治局會(hui)議(yi)審(shen)議批(pi)準 2022年2月(yue)25日中共(gong)中央、國務院(yuan)發布(bu))

  第(di)一(yi)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堅持和加強(qiang)黨(dang)對(dui)信訪工(gong)作的全麵領導(dao),做好新(xin)時代(dai)信(xin)訪工作,保(bao)持(chi)黨和(he)政(zheng)府同(tong)人民群眾(zhong)的密(mi)切(qie)聯係(xi),製(zhi)定本(ben)條例。

  第二(er)條 本條例適(shi)用於各(ge)級(ji)黨的機關、人大機(ji)關、行(xing)政機關、政協機關(guan)、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jian)察機關以(yi)及(ji)群團(tuan)組織、國(guo)有企(qi)事(shi)業(ye)單(dan)位(wei)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zuo)是(shi)黨的群眾工作的(de)重(zhong)要組(zu)成部(bu)分,是黨和政府(fu)了(le)解民情(qing)、集中(zhong)民智、維護民(min)利、凝聚(ju)民心的一項(xiang)重要(yao)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shou)群(qun)眾監(jian)督、改進工作作風(feng)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ke)思(si)列(lie)寧主義(yi)、毛(mao)澤(ze)東(dong)思想、鄧(deng)小(xiao)平理論、“三(san)個代表”重要思想、科(ke)學發(fa)展觀(guan)、習(xi)近(jin)平(ping)新時(shi)代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思想(xiang)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jin)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jin)人(ren)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zeng)強“四個(ge)意(yi)識(shi)”、堅定“四(si)個自(zi)信”、做到“兩個維(wei)護”,牢(lao)記為民解難、為黨分(fen)憂(you)的政治責(ze)任(ren),堅守(shou)人民情懷(huai),堅持底(di)線思維、法治(zhi)思維,服務(wu)黨和國家(jia)工作大局(ju),維護(hu)群眾合法權(quan)益(yi),化(hua)解(jie)信訪突出(chu)問題,促進社會和諧(xie)穩(wen)定(ding)。

  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xun)下(xia)列原則:

  (一)堅(jian)持黨的全(quan)麵領導。把黨的領(ling)導貫徹(che)到信訪工作各方麵和全過程(cheng),確保正確(que)政治方(fang)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xin)。踐(jian)行黨的群眾路(lu)線(xian),傾聽群眾呼聲(sheng),關心群眾疾苦,千(qian)方百(bai)計為群眾排(pai)憂解難(nan)。

  (三)堅持落(luo)實(shi)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gang)雙(shuang)責,屬地管(guan)理、分級負責,誰(shui)主管、誰負(fu)責。

  (四)堅持依(yi)法按(an)政策解決(jue)問(wen)題(ti)。將信訪納入法(fa)治化軌(gui)道(dao),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範信訪秩序(xu)。

  (五(wu))堅持源(yuan)頭(tou)治理(li)化解矛(mao)盾(dun)。多(duo)措並舉、綜(zong)合(he)施策(ce),著力(li)點放在源頭預(yu)防和前端化解,把(ba)可(ke)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meng)芽(ya)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dang)暢(chang)通(tong)信訪渠(qu)道,做(zuo)好(hao)信訪工作,認真(zhen)處(chu)理信訪事項,傾(qing)聽(ting)人民群眾建(jian)議、意見和要求(qiu),接受人民群眾監督(du),為人民群眾服(fu)務。

  第二章(zhang) 信訪工作體(ti)製

  第七(qi)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麵領導,構建黨委(wei)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xi)會議協調(diao)、信訪部門(men)推(tui)動(dong)、各方齊(qi)抓(zhua)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ba)條 黨中央(yang)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tong)一領導:

  (一)強化政治引(yin)領,確立(li)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ze),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ju);

  (二)製定信訪工作方針(zhen)政策,研究部署(shu)信訪工作中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和諧穩定、群眾權益保障(zhang)的重大(da)改(gai)革(ge)措施;

  (三)領導建設一支(zhi)對黨忠誠(cheng)可靠(kao)、恪(ke)守為民之(zhi)責、善做群眾工作的高(gao)素(su)質(zhi)專業化信訪工作隊(dui)伍(wu),為信訪工作提供(gong)組織保證(zheng)。

  第九(jiu)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yu)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上(shang)級黨組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係構(gou)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黨委常(chang)委會應當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hui)報,分析形勢(shi),部署任務,研(yan)究重大事項,解決突(tu)出問題。

  第十(shi)條 各級政府貫(guan)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xue)民主(zhu)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zhi)各方力量(liang)加強矛盾糾(jiu)紛(fen)排查化解,及時妥(tuo)善(shan)處理信訪事項,研究(jiu)解決政策性、群體性(xing)信訪突出問題和疑(yi)難複雜(za)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lian)席會議在(zai)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xie)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國信訪形(xing)勢,為中央決策提(ti)供參(can)考(kao);

  (二)督促(cu)落實黨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製度(du)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she)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重點(dian)工作任務,協調指導解決具有普(pu)遍性的信訪突出問題;

  (五)領導組織信訪工作責任製落實、督導考核(he)等工作;

  (六)指導地(di)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

  (七)承擔(dan)黨中央、國務院交辦(ban)的其他(ta)事項。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同誌(zhi)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誌參加。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gong)室設在國家信訪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ri)常工作,督促檢查(cha)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gen)據(ju)工作需(xu)要召(zhao)開(kai)全體會議或者(zhe)工作會議。研究涉(she)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zhan)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jian),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shi)報告(gao)。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各成(cheng)員單位應當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報送(song)落實情況(kuang);及時將(jiang)本領域重大敏(min)感(gan)信訪問題提請(qing)聯席會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qu)信訪工作的統籌(chou)協調、整(zheng)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sheng)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ban)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誌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全規章製度,建立健(jian)全信訪信息分析(xi)研判(pan)、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督查等(deng)工作機製,提升(sheng)聯席會議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gui)範化水(shui)平。

  根據工作需要,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可以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製,或者明確黨政聯席會定期(qi)研究本地區信訪工作,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zhi)責:

  (一)受理、轉(zhuan)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xi),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其(qi)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liu))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ying)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ming)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yuan),參照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職責,明確相應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fan)圍(wei)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fang)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拓寬社(she)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製度化渠道,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liang)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fan)映(ying)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su)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鎮(zhen)黨委和政府、街(jie)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兩委”應當全麵發揮(hui)職能(neng)作用(yong),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feng)橋(qiao)經(jing)驗”,積極(ji)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nu)力做到小事不(bu)出村(cun)、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jia)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配強領導班子(zi),配(pei)備(bei)與(yu)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zhuan)員製度,打造(zao)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幹部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誌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副(fu)秘(mi)書長〔辦公廳(ting)(室(shi))副主任〕兼(jian)任。

  各級黨校(xiao)(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yu)內(nei)容納入教學培訓,加強幹(gan)部教(jiao)育培(pei)訓(xun)。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nian)輕(qing)幹部和新錄(lu)用幹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lian)製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bi)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suan)。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cai)用信息網絡(luo)、書(shu)信、電話、傳(chuan)真、走(zou)訪等形式(shi),向(xiang)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huo)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前(qian)款(kuan)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tou)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wang)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谘(zi)詢(xun)投訴電(dian)話(hua)、信訪接待(dai)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jie)果的方式等相(xiang)關事項,在其信訪接(jie)待場所或者網站(zhan)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閱(yue)辦群眾來(lai)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bao)案(an)化解群眾反映強烈(lie)的突出問題。

  市(shi)、縣(xian)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製,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he)組織和個人不得(de)打擊報(bao)複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麵(mian)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bing)載(zai)明其姓(xing)名(名稱)、住(zhu)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kou)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ji)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suo)提供材料內容(rong)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wai)曲(qu)事實,不得誣告、陷(xian)害(hai)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you)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zhao)法律(lv)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xuan)代表(biao),代表(biao)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ren)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係統互聯互(hu)通、信息共享(xiang)。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ru)信訪信息係統,使(shi)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liu)轉,方便(bian)信訪人查詢、評價(jia)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shou)到(dao)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於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jin)急(ji)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shu)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yuan)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kui)辦理結果的,可以交(jiao)由(you)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xian)內反饋結果(guo),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jian),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shi)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kong)告類(lei)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wai)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zhi)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yu)以登記;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jing)和程序;對屬於本係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並告知(zhi)信訪人轉送、交辦去(qu)向;對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gou)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chang)書麵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但(dan)信訪人的姓名(ming)(名稱(cheng))、住址(zhi)不清(qing)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係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qi)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tu)徑和程序;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qi)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yi)議,並詳(xiang)細(xi)說(shuo)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ji)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ju)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zheng)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機關、單位分立、合並、撤(che)銷(xiao)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單位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zhi)定的機關、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ying)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cuo)施,防止不良(liang)影響的產生、擴(kuo)大。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zun)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li)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jue)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fei)法聚集,圍堵(du)、衝(chong)擊(ji)機關、單位,攔截(jie)公務車輛,或者堵塞(sai)、阻(zu)斷(duan)交通;

  (二)攜(xie)帶(dai)危(wei)險物品、管製器(qi)具(ju);

  (三)侮(wu)辱、毆(ou)打(da)、威(wei)脅(xie)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huai)財物(wu);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zi)事,或者將生活(huo)不能自理的人棄(qi)留(liu)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shan)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cao)縱(zong)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jie)機斂(lian)財(cai);

  (六)其他擾(rao)亂公共秩序、妨(fang)害國家和公共安(an)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wu)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bang)扶救助到位、行為違(wei)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jin)職守、秉(bing)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shu)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wei)、敷衍、拖(tuo)延(yan)。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song)與信訪分離(li)製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xing)事等訴訟權利救(jiu)濟的信訪事項從(cong)普通信訪體製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hui)避(bi)。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lun)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fu)。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gong)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jiang)勵(li)。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zheng)集(ji)製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幹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誌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cai)料(liao)以及有關情況透(tou)露(lu)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guo)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zhong)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cai)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xu)可、行政處罰(fa)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lv)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chan)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複。

  (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qu)信訪人陳(chen)述(shu)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chu),符(fu)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que)乏(fa)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zhi)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範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yuan)和解。經調解、和解達(da)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zhun),可以適當延長(zhang)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da)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麵答複。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複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jian)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reng)然(ran)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zai)受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si)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shou)段(duan)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並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kun)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shen)請社會救助(zhu)。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ji)層(ceng)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複查複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yi)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fu)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zhui)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範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jiu)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mei)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並作為對領導班(ban)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ji)和貢獻(xian)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gei)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cun)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視(shi)情節(jie)輕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約(yue)談、通報、掛牌督辦,責令(ling)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fu)衍(yan)、拖延、弄(nong)虛(xu)作假或者拒(ju)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jia)造成嚴(yan)重後(hou)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wan)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麵反饋采納(na)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bian)製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kuo)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yu)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三)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視巡察(cha)工作需要,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bei)巡視巡(xun)察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有關信訪舉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製,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注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yin)下列情形之一導致(zhi)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ji)依法嚴肅(su)處理;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chao)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qin)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cuo)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deng)記、轉送、交辦而(er)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wei)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zheng);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麵告知信訪人是否(fou)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tai)度惡(e)劣、作風粗(cu)暴(bao),損(sun)害黨群幹群關係;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chi)拿卡要、謀(mou)取私(si)利;

  (三)對規模(mo)性集體訪、負麵輿(yu)情等處置(zhi)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xiang)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yin)瞞(man)、謊(huang)報、緩(huan)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jie)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複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quan)阻、批評(ping)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chan)訪鬧(nao)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遊(you)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a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ji)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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