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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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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信訪(fang)工(gong)作(zuo)條例(li)

(2022年(nian)1月24日中共(gong)中央政治(zhi)局(ju)會(hui)議(yi)審(shen)議批準(zhun) 2022年(nian)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yuan)發(fa)布(bu))

  第一(yi)章(zhang) 總則(ze)

  第(di)一條 為了(le)堅持(chi)和(he)加強黨對信(xin)訪工作的全麵(mian)領(ling)導(dao),做好新(xin)時代信訪工作,保(bao)持黨和政(zheng)府同人(ren)民(min)群眾(zhong)的(de)密切聯(lian)係(xi),製(zhi)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ben)條(tiao)例適(shi)用(yong)於(yu)各級(ji)黨的機(ji)關、人大(da)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e)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guan)以(yi)及(ji)群團(tuan)組(zu)織、國(guo)有企事(shi)業單(dan)位等開展(zhan)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dang)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jie)民情(qing)、集(ji)中民智、維(wei)護(hu)民利、凝(ning)聚(ju)民心(xin)的一項重(zhong)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qi)領導幹(gan)部(bu)、工作人員接受群(qun)眾監督(du)、改進(jin)工作作風(feng)的重要(yao)途徑(jing)。

  第四(si)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ma)克(ke)思(si)列(lie)寧(ning)主(zhu)義(yi)、毛(mao)澤(ze)東(dong)思想、鄧(deng)小平理論、“三(san)個(ge)代(dai)表(biao)”重要思想(xiang)、科(ke)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shi)代中(zhong)國特色(se)社(she)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che)落實習(xi)近(jin)平總(zong)書記關於加強(qiang)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xiang),增強“四個意(yi)識”、堅定“四個自(zi)信”、做(zuo)到“兩個維護”,牢記(ji)為(wei)民解難、為黨分(fen)憂(you)的政治責(ze)任,堅(jian)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xian)思維、法治思維,服(fu)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quan)益,化解信訪突(tu)出問題,促(cu)進社會和諧穩(wen)定(ding)。

  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ying)當遵(zun)循下(xia)列原(yuan)則:

  (一)堅持黨的全(quan)麵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ge)方麵和全過程,確(que)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er))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jian)行(xing)黨的群眾路(lu)線,傾聽群眾呼(hu)聲(sheng),關心群眾疾(ji)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shuang)責,屬(shu)地(di)管理(li)、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fu)責。

  (四)堅持依(yi)法按(an)政策(ce)解決問題。將信訪納(na)入(ru)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範信訪秩(zhi)序。

  (五)堅持源(yuan)頭治理化(hua)解矛盾。多(duo)措並(bing)舉、綜(zong)合(he)施(shi)策,著(zhu)力(li)點(dian)放(fang)在源頭(tou)預(yu)防(fang)和前(qian)端(duan)化解,把(ba)可(ke)能(neng)引(yin)發信訪問(wen)題(ti)的矛盾(dun)糾紛化解在基(ji)層(ceng)、化解在萌(meng)芽(ya)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wei)應當暢通(tong)信訪渠道(dao),做好(hao)信訪工作,認真(zhen)處理信訪事項(xiang),傾聽(ting)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jie)受(shou)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製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麵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fu)組織(zhi)落實(shi)、信訪工作聯席(xi)會議協調、信訪部門(men)推動(dong)、各方齊抓(zhua)共管的信訪工作格(ge)局。

  第八條 黨中央加(jia)強對信訪工作的統(tong)一領導:

  (一)強化政治引領,確立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嚴(yan)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i)矩(ju);

  (二)製定信訪工作方(fang)針(zhen)政策,研究(jiu)部署(shu)信訪工作中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和諧(xie)穩定、群眾權益保障(zhang)的重大改(gai)革(ge)措(cuo)施;

  (三)領導建(jian)設(she)一支對黨忠(zhong)誠可靠、恪(ke)守為民之責、善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工作隊伍,為信訪工作提(ti)供(gong)組織保證(zheng)。

  第九(jiu)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qu)信訪工作,貫(guan)徹落(luo)實黨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chou)信訪工作責任體(ti)係構(gou)建,支(zhi)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黨委常(chang)委會應當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bao),分析形(xing)勢,部署任務,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shang)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xue)民主決策、依法(fa)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liang)加強矛(mao)盾糾紛排(pai)查化解,及時妥(tuo)善處(chu)理信訪事項,研(yan)究解決政策性(xing)、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複(fu)雜(za)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yang)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wu)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diao)、整(zheng)體推(tui)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xi)全國信訪形勢,為中央決策提供參考;

  (二)督促落實黨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製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重點工作任(ren)務,協調指導解決具(ju)有普(pu)遍(bian)性的信訪突出問題;

  (五(wu))領導組織信訪工作責任製落實、督導考(kao)核(he)等(deng)工作;

  (六)指(zhi)導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

  (七)承擔(dan)黨中央、國務院交(jiao)辦(ban)的其他事項。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zhi)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同誌擔任召集人,各成(cheng)員單位負責同(tong)誌參加。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信訪局,承(cheng)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檢(jian)查(cha)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shi)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ju)工作需要召開(kai)全體會議或(huo)者(zhe)工作會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dang)及時向(xiang)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yuan)單位應當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報送(song)落實情況;及時將本領域重大敏(min)感(gan)信訪問題提請聯席會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wei)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誌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gen)據信訪工作形勢(shi)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jian)全規章製度(du),建立健全信訪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督查等工作機製,提升(sheng)聯席會議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fan)化水平(ping)。

  根據工作需要,鄉鎮黨委和政府、街(jie)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可以建立(li)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製,或者明(ming)確黨政聯席會定期(qi)研究本地區信訪工作,協調處理發生(sheng)在(zai)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shi)開展信訪工作的專(zhuan)門機構,履(lv)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fan)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can)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shan)政策和追(zhui)究責任的建議;

  (七(qi))承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ta)事項。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wai)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參照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職(zhi)責,明確相(xiang)應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nei)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dui)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拓(tuo)寬(kuan)社會力量參與(yu)信訪工作的製度化渠(qu)道,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liang)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ying)群眾意見(jian)和要求(qiu),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su)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fen)及時有效化解。

  鄉(xiang)鎮(zhen)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兩委”應當全麵發揮職能作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feng)橋經驗(yan)”,積(ji)極(ji)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jiu)紛,努(nu)力做到(dao)小(xiao)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bu)上交。

  第十六(liu)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you)配強領導班(ban)子(zi),配(pei)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員製度,打(da)造高(gao)素(su)質專業(ye)化信訪幹部隊(dui)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誌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副秘書(shu)長〔辦公廳(ting)(室(shi))副主任〕兼(jian)任。

  各級黨校(xiao)(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內容納入教學培訓,加強幹部教育培訓(xun)。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輕(qing)幹部和新錄(lu)用幹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duan)煉(lian)製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suo)需經費(fei)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chu)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gong)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luo)、書信、電(dian)話(hua)、傳(chuan)真、走訪等形式(shi),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kuang),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tou)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cai)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qing)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cheng)信訪人。

  第十八(ba)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谘(zi)詢(xun)投訴電話、信訪接待(dai)的時間(jian)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zhan)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lv)、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bian)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閱(yue)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an)化解群眾反映強烈(lie)的突出問題。

  市、縣(xian)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和完(wan)善聯合接訪工作機製,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he)組織和個人不得(de)打擊報複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ban)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名(ming)(名稱)、住(zhu)址(zhi)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kou)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ru)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guan)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rong)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nie)造(zao)、歪(wai)曲事實,不得誣(wu)告(gao)、陷(xian)害(hai)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yu)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chang)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zou)訪形式提出涉(she)及訴訟(song)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xu)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xuan)代表,代表人數(shu)不得超(chao)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lai)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zhi)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xi)係統互(hu)聯互通、信息共享(xiang)。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係統,使網(wang)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liu)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ri)內分別(bie)按照(zhao)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於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jin)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guan)理、分級負責,誰(shui)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zhuan)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xu)要反饋(kui)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xian)內反饋結(jie)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jian),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shi)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於紀(ji)檢監(jian)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shou)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deng)記;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wei)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tu)徑和程(cheng)序;對屬於本係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範圍(wei)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並告知(zhi)信訪人轉送、交辦去(qu)向;對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麵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qi)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但(dan)信訪人的姓(xing)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chu)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係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係統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yi)議,並詳(xiang)細(xi)說(shuo)明理由(you),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hai)相關材(cai)料(liao)。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jiu)濟事項、紀檢監察(cha)機關處理檢舉(ju)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zhi)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議且(qie)沒(mei)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機關、單位分立、合並、撤(che)銷(xiao)的,由繼(ji)續(xu)行使(shi)其職權的機關、單位受理;職責不清(qing)的,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ying)響(xiang)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liang)影響的產(chan)生、擴大。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jia)信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shou)法律、法規,不得損(sun)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li)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jue)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zhou)圍、公共場所非(fei)法聚集,圍堵、衝擊(ji)機關、單位,攔(lan)截(jie)公務車輛(liang),或者堵塞、阻(zu)斷交通;

  (二)攜(xie)帶(dai)危(wei)險物品、管製器(qi)具;

  (三)侮辱(ru)、毆(ou)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shen)自由,或者毀(hui)壞財物(wu);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zhi)留(liu)、滋(zi)事,或者將(jiang)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qi)留(liu)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shan)動、串(chuan)聯、脅(xie)迫(po)、以財物誘(you)使、幕(mu)後(hou)操(cao)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jie)機斂(lian)財(cai);

  (六)其他擾(rao)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wu)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nan)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jiu)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zheng)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jiao)育疏(shu)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fu)衍(yan)、拖延(yan)。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li)製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xing)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cong)普通信訪體製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zhi)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bi)。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lei)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ren)真研究論(lun)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jing)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gong)獻(xian)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gei)予獎勵(li)。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zheng)集製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qu)群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kong)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幹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誌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選拔(ba)任用監督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jie)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bei)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pan)機關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zhong)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zhong)裁(cai)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guo)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xu)可、行政處罰(fa)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申(shen)請查處違(wei)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yi)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複。

  (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chen)述(shu)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複雜、疑(yi)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zai)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fu)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que)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fa)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yu)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範圍內,經爭(zheng)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yuan)和解。經調解、和解達(da)成一致(zhi)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zhi)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zhang)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麵答(da)複。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複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shi)。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suan)在前款(kuan)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reng)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zai)受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yuan)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yun)用法律、政策、經濟(ji)、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shang)、疏導等辦法,多措並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huo)確有困(kun)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si)法救助(zhu)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複查複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yi)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bang)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xian)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範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mei)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guo)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ping)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jiang)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視(shi)情節輕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約(yue)談(tan)、通報、掛(gua)牌(pai)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cun)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xu)作假(jia)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wei)、敷衍、拖延、弄(nong)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麵反饋采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bian)製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bao)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ji)、信訪事項涉及領域(yu)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三)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xun)視巡察工作需要,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有關信訪舉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製,具有苗(miao)頭性、傾(qing)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注(zhu)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yue)或者濫(lan)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er)不作為,侵(qin)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cuo)誤(wu)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wei)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麵告知信訪人是否(fou)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ling)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tuo)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chu),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gou)、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su)處理;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tai)度惡(e)劣(lie)、作風粗(cu)暴(bao),損害黨群幹群關係;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chi)拿(na)卡要、謀(mou)取私(si)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麵輿(yu)情等處置(zhi)不力,導致事態擴(kuo)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yin)瞞(man)、謊報、緩(huan)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lu)、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複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quan)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chan)訪鬧(nao)訪情節(jie)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遊(you)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bi)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an)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qu)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ji)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yue)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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